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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雁冰:深远海养殖工船政策与法律制度探索及其战略应用

  • 发布日期:2025-10-12 02:38    点击次数:169

摘要

今年我国已有四艘深远海养殖工船下水,并呈现了向超大型化和通海型发展的趋势,但其目前仍为一种新兴产业。本文回顾了深远海养殖工船政策的萌芽、突破、定位和配套措施,对深远海养殖工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初步分析,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改善建议,指出了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的创新意义和战略意义及其战略应用。最后,本文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

1. 在我国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历史性权利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划深远海养殖工船基地;

2. 鼓励深远海养殖工船在深远海养殖工船基地布设,例如采取减免海域使用费用、养殖渔产品销售税收减免等措施;

3. 加强深远海养殖工船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地海上电力供应,船用能源和物料供应,淡水、食物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逐渐形成“耕海牧渔”的海上社区和海上城市。

关键词:深远海养殖工船;政策与法律制度;战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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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是一种新兴产业,当前对其政策与法律制度进行探索并思考其战略应用是必要的。

一、目前我国深远海养殖工船下水统计

据央视报道,“2022年5月20日,全球首艘10万吨级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国信1号’交付运营,开创了‘船载舱养+游弋养殖’的深远海养殖新模式,被誉为‘移动的海洋牧场’。”

另据公开报道,2025年以来我国又有四艘深远海养殖工船下水。

为便于参考,现将目前我国深远海养殖工船(不完全统计)列表如下:

二、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趋势

目前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有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吨级增大,从8万或10万吨级增加到15万吨级,再增加到30万吨级;二是由封闭型养殖工船向通海型养殖工船发展,“海水从进水口进,从排水管出,24小时循环,利用波浪能形成自然换水体系,为鱼儿营造‘准野生’生长环境。这不仅能大幅降低运营成本,更能降低鱼儿因‘颠晕’诱发的死亡率”(见“舟山发布”微信号2025年7月21日报道“全球首艘!巨轮养鱼太酷了!”)。可以预见,这两大趋势后续将会不同程度合流,并催生更多技术创新。

据中国船级社2023年5月29日报道“中国船级社颁发世界首艘30万吨级超大型养殖工船原则性认可证书”“(2023年)5月27日,中国船级社(CCS)上海规范研究所和青岛分社应邀出席‘国信1号’周年庆主题活动暨大型养殖工船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会上发布了首创型世界首艘30万吨级超大型养殖工船船型,上海规范研究所副所长王刚向青岛国信集团副总经理董韶光颁发了30万吨级超大型养殖工船原则性认可证书。该船型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设计开发,设置独特的适渔养殖舱,项目开发中解决了多个技术难点,CCS完成了最终审查。该船型顺利通过了CCS的AIP认可,是我国超大型养殖工船创新性研发的突破。养殖工船作为全新的业态已成为行业热点,特别是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以来,再次引爆行业。该船型结合我国国情将大型海洋船舶制造业与海上工业化养殖高度融合,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和战略意义。”

另按中国船级社2025年7月22日报道“大型远洋游弋式通海型养殖工船‘森海先锋’轮交付”“‘森海先锋’轮总长224.9米,由一艘巴拿马型散货船改造而成,是全球首艘舷侧开孔、拥有通海式养殖鱼舱的养殖工船,具备自主国际海域航行能力,能抵御一定海况随季节转场,具有鱼类养殖、饵料加工、活鱼运输等多种功能。该轮打破了常规船型的理念,是对全球深远海渔业养殖模式的全新探索和尝试。CCS作为该项目的审图及改造检验单位,深度参与了项目的前期论证及现场检验工作,在国际上率先制定了养殖工船的技术标准,参与制定了养殖工船的国家法规,为项目推进提供了技术保障。”“未来,CCS将继续深化养殖工船技术标准研究,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为构建‘海上粮仓’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三、深远海养殖工船政策萌芽、突破、定位和配套措施

(一)养殖工船的政策萌芽:农渔发〔2019〕1号文件

2019年1月11日农渔发〔2019〕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

该意见尚未明确提出“养殖工船”概念,仅提到了“深远海大型养殖装备”概念,基于此概念在渔业生产实践中的运动,其展开则可包含“深远海大型养殖工船”,故称该意见为养殖工船的政策萌芽。

具体来说,该意见第二部分“加强科学布局”总第(六)款载明,“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

该意见第三部分“转变养殖方式”总第(八)款载明,“鼓励水处理装备、深远海大型养殖装备、集装箱养殖装备、养殖产品收获装备等关键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开展数字渔业示范。”

该意见第七部分“加大政策支持”总第(二十一)款载明,“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加大对深远海养殖科技研发支持”。

(二)养殖工船的政策突破:《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

养殖工船的政策突破体现在2023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简称《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其中第一条“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第(四)款“构建多元化食物攻击体系”载明,“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

(三)养殖工船的政策定位:农渔发〔2023〕14号文件

2023年6月12日,农渔发〔2023〕14号文件《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简称《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发布,其中包括养殖工船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1. 养殖工船技术检验制度

按该意见,“养殖工船要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法定检验证书、文书,定期进行营运检验。”

2. 养殖工船登记发证制度

按该意见,“养殖工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按照养殖渔船进行登记。”

3. 养殖工船布设海域制度

(1)养殖工船布设海域自然环境要求

按该意见,“养殖工船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或离岸10公里以上的海域”。

(2)养殖工船布设海域法律性质区分

按该意见,“从事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在内水和领海开展深远海养殖,要依法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开展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空间利用管理要求。”

4. 养殖工船船员配备制度

按该意见,“养殖工船生产经营者要落实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配齐职务船员”。

5. 养殖工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按该意见,“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装备,以及管理和操作人员,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6. 养殖工船进出港报告制度

按该意见,养殖工船生产经营者“要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

7. 养殖工船安全航行制度

按该意见,养殖工船“在海上航行、锚泊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要根据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撤离所有人员,必要时养殖工船要依法进港或锚地避险。”“相关设施装备往返码头等航行行为要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8. 养殖工船环境保护制度

按该意见,“深远海养殖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让相关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使用达标燃料,配备含油污水、养殖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要求收集、处理、排放污染物,依法妥善处置弃养弃用深远海养殖装备。”

9. 养殖工船乘员制度

按该意见,“登乘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员数量不超过核载人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着标准救生衣。”

10. 养殖工船监管协作机制

按该意见第八条“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明确“建立由同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深远海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推进产业规范发展”“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相应违法行为,加强工作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具体如下:

(1)“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生产的监督管理”;

(2)“自然资源(海洋)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4)“海事部门负责养殖平台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5)“渔政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分别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和外侧的水产养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海警机构和地方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依职责对深远海养殖用海和生态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7)“依托深远海养殖开展的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管理”。

(四)养殖工船的配套支持政策:农渔发〔2023〕14号文件、农办案〔2024〕41号文件

1. 农渔发〔2023〕14号文件相关规定

按该文件第九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1)“加强深远海养殖用海保障,简化审批手续,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当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选划的养殖区按规定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深远海养殖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4)“加大深远海养殖发展支持力度,重点在设施装备建造、水产种业振兴、重大疫病防控、饲料兽药研发和全产业链培育等方面增加投入,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5)“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深远海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

2. 农办案〔2024〕41号文件相关规定

我国农业农村部2024年8月26日发布了农办案〔2024〕41号文件《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516号(农业水利类125号)提案答复的摘要》,其中涉及养殖工船配套支持政策主要如下:

(1)关于涉渔海上设施检验

“我部将加强与交通运输部的对接,完善海上设施检验规则,为深远海养殖平台等设施提供技术支持”。

(2)关于船员服务资历

“我部将多渠道培养渔业船员,加大培训考试力度,以满足养殖工船等新业态需求。”

(3)关于渔获物进出港手续

“加强沿海渔港规划建设,高标准建设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进一步提升渔港装卸渔获物能力。”

(4)关于科研支撑体系建设

“我部将在谋划‘十五五’科研工作方面积极考虑委员建议,加大对深远海养殖研发支撑体系建设支持力度。”

(5)关于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在专项授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授信管理措施,为深远海养殖发展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建设银行将部分优质海水养殖客户纳入农业及相关产业白名单,对名单内客户配套贷款定价授权等系列支持政策;交通银行明确信贷资源向深远海养殖领域倾斜。”

“在抵押担保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积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相关业务已经在山东等地方积极开展实践。”

“在养殖保险方面。金融监管总局着力提升水产养殖保险覆盖面,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标的已涵盖对虾、牡蛎、鲍鱼、海带等水产品,保险责任覆盖自然灾害、疾病病害、意外事故和市场风险等。”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丰富涉海金融产品,加强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业务流程,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更好助力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

四、我国深远海养殖工船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深远海养殖工船法律制度具有一定复杂性,同时具有系统性,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划分。

(一)按法律部门划分

按法律部门划分,我国深远海养殖工船法律制度可分为下列五类:

1. 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规划和金融法律制度,例如《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农渔发〔2023〕14号文件等;

2. 深远海养殖工船技术规范法律制度,例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上移动平台技术规则2023》《海上移动平台检验规则2023》、中国船级社养殖工船检验技术规则等;

3. 深远海养殖工船行政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例如我国《渔业法》《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专门法,以及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养殖工船相关的规定;

4. 深远海养殖工船商事法律制度,例如我国《海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与养殖工船相关的规定;

5. 深远海养殖工船国际法制度,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中与养殖工船相关的规定。

(二)按布设海域划分

按布设海域划分,我国深远海养殖工船法律制度可分为下列五类:

1. 在我国内水和领海内布设深远海养殖工船相关法律制度;

2. 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布设深远海养殖工船相关法律制度;

3. 在我国历史性权利海域内布设深远海养殖工船相关法律制度;

4. 在公海布设深远海养殖工船相关法律制度;

5. 在他国管辖海域布设深远海养殖工船相关法律制度。

例如,按农渔发〔2023〕14号文件,“从事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在内水和领海开展深远海养殖,要依法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开展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空间利用管理要求。”

另按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再按我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中止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机关准予中止国籍的,应当封存该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并核发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

(三)按实质事项划分

按实质事项划分,我国深远海养殖工船法律制度可分为下列十类:

1. 深远海养殖工船设计和建造技术规范;

2. 深远海养殖工船登记制度;

3. 深远海养殖工船布设海域审批制度;

4. 深远海养殖工船配员制度;

5. 深远海养殖工船生产安全责任制;

6. 深远海养殖工船航行安全制度;

7. 深远海养殖工船防止海洋污染制度;

8. 深远海养殖工船生产效益监督管理制度;

9. 深远海养殖工船渔产进出口法律制度;

10. 涉外深远海养殖工船监督管理制度。

五、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法完善及其战略应用

(一)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的创新意义和战略意义

当前,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还属于一种新兴产业,“该船型结合我国国情将大型海洋船舶制造业与海上工业化养殖高度融合,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自2019年以来,我国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较大问题,例如:

1. 在体系上,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尚缺乏系统性,分布零散,不易令人总体把握和具体操作,建议尽快作出体系性表达;

2. 在形式上,还主要体现为若干意见,不构成我国《立法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文件,这就导致从业者和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在不同省市或时间也缺乏一致性,建议形成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文件;

3. 在内容上,围绕深远海养殖工船的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不协调或者缺失之处,需进行调整。

例如农渔发〔2023〕14号文件将深远海养殖工船定性为我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的“养殖渔船”,但这里的“养殖渔船”附属于相应“水域滩涂养殖证”,而深远海养殖工船并不依赖于固定水域滩涂,其鱼苗直接在封闭型或通海型船舱内养殖,随季节不同航行至不同海域进行锚泊养殖,包括国内管辖海域和公海等,因此对此类深远海养殖工船定性为“养殖渔船”存在一定不协调之处,可考虑将其单列一类。或许是由于这方面原因,今年8月26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养殖渔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海洋养殖渔船(不含养殖工船、海洋牧场平台等新型养殖设施)制造、检验、登记以及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显然其将养殖工船与海洋养殖渔船作出了区分。

另外,关于深远海养殖工船经营主体资质,目前似乎也没有明确规定。

顺带一提,关于涉外深远海养殖工船相关制度,目前也比较简略,诸多具体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三)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的战略应用

1. 在经济方面,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在食物安全方面,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摆脱近海养殖的束缚,走向深远海进行“耕海牧渔”,以新的维度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2)在船舶产业和海上加工产业方面,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船舶产业和海洋加工产业发展。

(3)在海洋服务业方面,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有利于附加旅游、娱乐、餐饮等第三产业发展。

2. 在海洋权益维护方面,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有利于从各方面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1)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深远海存在方面,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有利于增加我国经营者在深远海的存在;

(2)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深远海开发方面,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深远海开发能力;

(3)在抵御对我国海洋权益的外来侵犯方面,随着深远海养殖工船的超大型化和通海化,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抵御外来侵犯的力量。

3. 在全球海洋治理方面,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地位和作用。

(1)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有利于减少深远海捕捞,改善全球海洋生物生态;

(2)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发展中运用更多环保技术,有利于改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并使海洋更多为人类造福;

(3)我国在深远海养殖工船产业取得引领地位,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六、政策建议

综上,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1. 在我国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历史性权利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划深远海养殖工船基地;

2. 鼓励深远海养殖工船在深远海养殖工船基地布设,例如采取减免海域使用费用、养殖渔产品销售税收减免等措施;

3. 加强深远海养殖工船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地海上电力供应,船用能源和物料供应,淡水、食物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逐渐形成“耕海牧渔”的海上社区和海上城市。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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